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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2021/04/26/ 21:38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郭秀睿

  新甘肃客户端4月26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今天,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甘肃省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KTV等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

  原告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均为我省各地的KTV经营者。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等内容”,上述合同均在有效期内。音集协委托相关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被告的点歌系统点播了音集协收录的部分歌曲进行播放并以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音集协向全省部分法院提起系列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例二:甘肃华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敦煌市天赐良玉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华晨文化公司拥有“丝巾(香满人间)”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图案以及图案与色彩的结合。2019年10月,华晨文化公司经公证保全侵权证据,证实天赐良玉店销售的品名为“敦煌艺术丝巾”11条中,部分丝巾的图案与色彩与华晨文化公司拥有外观专利权的“丝巾(香满人间)”相似,其余部分与华晨文化公司拥有的“丝巾(青金时代)”“丝巾(绿洲)”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另案处理)。为此,华晨文化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天赐良玉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晨文化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等。另经审理查明,华晨文化公司就本案及同时起诉的其余四案与诉讼代理人签订技术服务暨诉讼代理合同,约定诉讼代理费共计16.5万元。

  案例三: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华穗种业公司享有玉米“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2019年9月,该公司向张掖市农业农村局举报位于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省国土厅农场的耕地上有疑似侵害“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的制种行为。经种植者王某本人、举报人代表和执法人员共同现场确认,制种实际生产面积约118亩。经有关机构对送检样品品种真实性检验及王某自己陈述,制种品种证实为“万糯2000”。华穗种业公司委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公司2018年“万糯2000”的利润情况进行审计,结论为:2018年“万糯2000”的单位利润为18.69元/KG。同时,华穗种业公司提交了“万糯2000”在张掖地区的授权生产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万糯2000”在2016年—2018年度的干籽粒亩产量为489斤、490斤、550斤。

  案例四:傅某与敦煌月泉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傅某系敦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敦煌书法的传承人,2015年傅某租赁月泉小镇公司的房屋经营书法馆。租赁期间,傅某为该公司书写了10个书法作品,后傅某发现月泉小镇公司将上述书法作品用于注册商标,遂以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1.月泉小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月泉小镇”等25个书法作品用于注册商标;2.月泉小镇公司赔偿傅某损失250万元。诉讼中,月泉小镇公司对使用傅某的书法作品用于注册商标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涉案作品均系其委托傅某创作,创作时即明确作品用途为注册商标,且已向傅某支付了报酬。

  案例五: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瑞思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天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澳柯玛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制冷产品、洗衣机、日用家电、家用电器维修的知名企业。其先后注册的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澳柯玛”冰柜的品牌价值尤为显著,其声誉和影响力在国内名列前茅。2020年6月,澳柯玛公司在接到甘肃省天水景辰超市的售后维修电话后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维修,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出现故障的冷链设备并不是澳柯玛公司(授权)生产。经核实,该超市的六款共36台制冷设备均是其前手天水市天牧精品生活超市于2019年9月27日从陕西天冰公司以65万元的价格购得,案涉全部产品均系陕西瑞思诺公司生产。经澳柯玛公司鉴定后,认为与澳柯玛公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澳柯玛公司认为以上产品属于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六:嘉峪关市壹佳人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鸿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9年3月22日,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安排李某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同时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及保密条款。2019年12月5日,李某在职期间登记注册了鸿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房地产营销策划、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等,营业范围与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案例七:镇原县渝东鲜面店与张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渝东鲜面店与张某都是镇原县鲜面店经营者,且店铺距离较近。2017年6、7月期间,张某多次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以图文形式发表或转发有关针对渝东鲜面店的面条中非法使用添加剂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言论和图片,鼓动消费者不购买该面条。而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11月9日、2018年5月30日对镇原县渝东鲜面店销售的面条类商品进行市级专项抽检,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有关食品标准要求。据此,渝东鲜面店认为张某虚构事实,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并造成了经济损害,诉请法院判令:1.张某停止商业诋毁行为;2.张某通过镇原县网络媒体对渝东鲜面店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3.张某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案例八:武威圣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金舶莱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金舶莱公司是“金舶莱”品牌服饰的权利人。武威圣源公司与深圳市金舶莱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深圳市金舶莱公司特许委托武威圣源公司管理“金舶莱”品牌服饰在武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销售经营工作;协议期限为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货款押金为10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合作模式、货品配发、货品供应及管理等内容。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再续约,武威圣源公司将剩余货品退回深圳市金舶莱公司,深圳市金舶莱公司签收退货。因武威圣源公司索要押金未果,遂将本案诉至法院。该案审理期间,深圳市金舶莱公司抗辩称武威圣源公司在合同期内净回款额低于合同约定的70%,按约定,其不接受退款处理只能换货。但截至一审开庭前,金舶莱公司并未退还货品押金,亦未换货。

  案例九: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1年下半年,一位自称“赵老二”(身份待查)的天水人来到被告人刘某的商店推销“泸州老窖·古韵”白酒,刘某以每件110元的价格购得580件并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出具了欠条。刘某由于对该酒真假心存疑虑,便将该批白酒全部存放于自家仓库未予出售。2020年5月,王某在武山县收购白酒时和刘某相识并互加为微信好友,经协商,王某到刘某处以每件95元的价格购得572件“泸州老窖·古韵”白酒,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酒款共计54150元。王某将购得的该批白酒以每件140元的价格销售到江西省赣州市。江西省赣州市买家收货后发现此白酒有假冒嫌疑,先后两次将568件“泸州老窖·古韵”白酒退回给王某,留存了4件作为样品。案发后,成县公安局将涉案白酒扣押。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白酒系假冒商品。王某在庭审前提交了退赔申请。

  案例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甘肃天成图书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系列案件

  2019年4月15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了《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授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享有著作权的包括《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等十六部图书作品,并享有上述图书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在约定期限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对于上述授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2019年6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陆续发现甘肃天成图书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书店公开售卖以上图书作品的侵权书籍,侵犯了其作品的出版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遂向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相关涉嫌侵权书籍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据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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