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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这里!事关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2021/12/06/ 17:49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李杨

  新甘肃客户端12月6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近日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省政府质量奖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省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奖项。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3名获奖组织或个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5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省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提出,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融资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的倾斜。对有直接融资需求的获奖企业和组织,优先纳入全省上市企业资源库,优先推荐优质券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供企业自主选择。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作为“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甘肃省青年文明号”推荐对象。对获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和获奖个人,优先作为“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甘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推荐对象,并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应的省部级以上表彰对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中国质量奖评选。

  《办法》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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