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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2021/12/21/ 17:46 来源:甘肃省医保局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1〕12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附件1)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

  (一)《2021年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2021年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西药部分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国家谈判新增成功、续约成功的药品,并分别标明了协议有效期;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以及不得调整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为提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2021年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协议期内不能进行二次议价。如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形,省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2021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我省调整增加的42种有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25种民族药和608种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继续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2)。

  (五)原省级增补药品中第三批消化期药品将于2022年6月30日完成消化,消化期结束前,仍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3)。

  二、完善目录支付政策

  《2021年药品目录》内甲、乙类药品按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执行,中药饮片按照甲类支付。省级权限调整增加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支付,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按甲类支付。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报销相关事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1〕297号)执行,按照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药品不区分甲、乙类。

  为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全省统一实施,各地严格执行。

  三、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对接

  省医疗保障局将最新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附件4)下发各地,对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医保药品编码进行统一管理,并对省级权限调整药品和消化期内药品支付类别进行系统标注,全省统一于2021年12月31日24时切换药品目录。同时完成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直接挂网采购工作。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组织辖区内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包括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务必于2021年12月28日24时前完成药品目录对码工作,确保《2021年药品目录》顺利执行。对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指导医疗机构及时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做好政策判定和系统数据上传。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药品编码数据库未更新为由,影响参保人员医保费用报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议管理。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2021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合理使用目录内药品。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结合不同医疗机构实际用药变化情况对其年度医保总额作合理调整,积极推动新版药品目录落地。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2021年药品目录》宣传,尽快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目录政策宣传解读和舆情监测,积极妥善处理患者反映的诉求和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完善监管机制。各地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新版药品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分析,维护基金安全。

  《2021年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0年药品目录》同时废止。在《2021年药品目录》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附件2:甘肃省调整增加的药品

            附件3:甘肃省消化期药品

           附件4: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

         (附件请在省医保局或省人社厅网站下载)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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