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第七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常态化、多形式的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第八十条 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障、隐私保护、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司法保护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未成年人保护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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