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范围
(2022年1月1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不是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我省选出的在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一位副职
四、省委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六、省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
七、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州)长,兰州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市(州)监察委员会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州)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八、出席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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