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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2/01/21/ 07:53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1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3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1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召开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会议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会议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经由主席团决定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本次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会议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提出、审议,依照《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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