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做好课后服务保障工作
我市制定出台《酒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
每日甘肃网6月17日讯 据酒泉日报报道 为全面落实课后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有需求的学生“两个全覆盖”要求,切实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规范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精神,日前,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制定了《酒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正式印发。
据了解,《办法》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经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为做好课后服务工作提供了保障。
《办法》明确,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方式筹措。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对实施课后服务的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补贴,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后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进行保障,保障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市、县财政补助要按照分档补助的方式制定最低补助标准,其中,城镇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30%,县镇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农村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50%。
《办法》明确,城市学校(含市直学校,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城区学校)每课时向学生家长收取1元,财政资金配套0.5元;县镇学校(含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城区学校及各县市区所辖镇政府所在地学校)每课时向学生家长收取0.9元,财政资金配套0.6元;农村学校(城市和县镇之外的乡村学校)每课时向学生家长收取0.7元,财政资金配套0.8元。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教职员工、兴趣小组辅导员及有关临聘人员)的补贴。
《办法》强调,各县市区要将课后服务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收取的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通过课后服务性收费取得的收入,可按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课后服务收费以学期(假期)为周期,于每学期(假期)初收取本学期(假期)费用,不得跨学期(假期)收取,所收费用根据学生实际参与情况实行多退少补。严禁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开支渠道;严禁以课后服务的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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