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我省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甘肃矿区法院按照全省司法体制改革部署,自2017年9月以来,转型成为我省乃至全国唯一的一家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原由市、州中级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四年多来,我们坚持专门化道路不动摇,以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平为主攻方向,立足审判实践开展了一些探索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总结提炼裁判规则。环境资源司法在我国属于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在法律法规供给、裁判规则形成、理论研究和实务创新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非常注重对个案审理中形成的一些裁判规则进行总结提炼,以期为环境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如提炼的“行政机关代履行费用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范围”“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的监测报告不能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等裁判规则,均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可。
二是创新丰富审判方式。为了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效破解环境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们在实践中也注重对审判方式进行一些探索创新,如将环境修复方案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为实施修复提供依据;在裁判中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灵活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多种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向公益基金寻求资金资助、委托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等方式,破解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鉴定难题,等等。
三是构建多维支持机制。我们先后与甘肃政法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大学等高校共建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理论与实践基地、生态环境评估中心;与宁夏中卫中院、内蒙古乌海中院签署了黄河流域(甘肃-宁夏-内蒙段)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与敦煌市政府共同设立了生态环境修复基地,通过这些途径,与相关科研、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以有效凝聚环境司法治理的合力。
下一步,甘肃矿区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专门化审判优势,坚持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双轮驱动,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治理能力水平,努力为筑牢国家西部安全屏障,建设美丽甘肃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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