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好品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做品牌、创名牌,增强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品牌建设、培育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省的意见》(甘发〔2019〕15号)提出的“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强化品牌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甘肃产品’向‘甘肃品牌’转型升级”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好品牌”是指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在当地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品牌价值居行业前列、经济及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合法注册企业拥有的品牌。
第三条 “甘肃好品牌”征集范围:甘肃省内优秀企业(单位)和品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均可报名参加。主要涵盖:企业、创新、人居、教育、文化、医疗、金融、旅游、酒店、餐饮、甘味、物流、酒饮、电商等大类。
第四条 “甘肃好品牌”评价机制:政府推动指导,企业自愿参与,社团具体组织,市场公开评价,专家现场把关,社会广泛监督。
第五条 评价工作原则:企业自愿申报和市州协会推荐;以市场化评价为基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与培育相结合;不搞终身制,不收取申报和评审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由甘肃日报社、甘肃省质量协会联合主办,组成“甘肃好品牌”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甘肃日报社。
第七条 “甘肃好品牌”组委会办公室为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引导、推动“甘肃好品牌”培育、创建工作;制(修)订《“甘肃好品牌”评价管理办法》,并提交组委会审议;根据组委会的安排,发布每届“甘肃好品牌”评价工作开展的时间及要求;对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确保依规运作和评价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章 推荐征集条件
第八条 申报“甘肃好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条件:
(一)申报企业(单位)是指依法在甘肃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民政部门登记,在甘肃省设立并合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严格遵守市场规范,坚持诚信守法经营,无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扭曲市场机制、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产品或服务符合质量标准,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声誉。
(四)严格遵守国家《合同法》,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无合同欺诈、商标侵权、不良信贷等行为,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无逃、偷、漏税行为。建立先进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注重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教育培训,按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融洽,无影响大的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七)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感恩回报社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为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评价体系
第九条 评价指标体系构成:公众评价、专家评价、主管单位评价、现场评价。
第十条 评价各项指标权重:公众评价占10%,包括社会公众投票、网络渠道投票等;专家评价占50%,包括各行业专家、品牌管理专家、质量专家等对企业的专业评价;主管部门评价占30%,包括各企业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的评价;现场评价占10%,包括组委会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或抽查。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甘肃好品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公告,企业自愿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甘肃好品牌”征集活动申报表》,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并经协会组织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候选企业和产品品牌名单,在全省各大媒体进行公示,并全程予以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组委会办公室按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进行评价工作,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组委会审议。经全体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消费者意见。由组委会办公室将征询结果报请组委会确认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对确认的“甘肃好品牌”,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并予以授牌表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甘肃好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按照管理办法重新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甘肃好品牌”的企业或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因出口商品重大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等,组委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企业或产品的“甘肃好品牌”称号。
第十八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甘肃好品牌”称号的,除撤销其“甘肃好品牌”称号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甘肃好品牌”申请。
第十九条 参与“甘肃好品牌”评价的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接受企业招待、馈赠。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第七章 培育辅导
第二十条 通过“甘肃好品牌”标准要求且具良好成长性的企业,经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评选通过,给予跟踪辅导培育。
第二十一条 “甘肃好品牌”评价专家在对企业进行评审时,须对企业不足之处提出整改建议,使企业持续提升自身的品牌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甘肃好品牌”的企业要发挥样板作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带动其他企业提升品牌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订权属组委会全体会议,解释权归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
相关新闻
- 2022年07月10日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任前公示的公告
- 2022年07月06日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22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的公告
- 2022年04月0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 2022年04月0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