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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2/12/01/ 07:53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0号)

  《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八章 城乡融合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甘肃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工作。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第四条 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振兴促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活动,推动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乡村振兴的发展格局。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振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文化建设、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九条 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应当树立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理念,统筹城乡发展空间,优化乡村发展布局,立足区域资源禀赋,明确乡村功能定位,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乡村振兴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环境保护、水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划相衔接,注重协同性、关联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振兴规划和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村庄房屋和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防灾减灾措施等要素,突出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发挥区域特色优势,大力发展旱作农业、草食畜牧业、高效节水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壮大黄土高原区旱作高效农业、河西走廊戈壁节水生态农业、黄河上游特色种养业、陇东南山地特色农业,构建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发展新格局。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壮大现代种养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信息产业等,形成特色鲜明、类型丰富、协同发展的乡村产业体系。

  支持发展牛羊菜果薯药、地方特色农产品等优势特色产业,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发展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建设,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营养品质特质监测评价、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及追溯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优化种业市场营商环境,支持选育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新品种,加快推进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支持、鼓励创建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提升“甘味”品牌影响力、竞争力和品牌价值。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推动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和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支持农业机械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业全程全面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快农机农艺融合,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提供综合服务;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应用,建设智慧农业。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机制,落实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乡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村科技人才等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采取措施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大农村全科医生和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充实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开展培训活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渠道。鼓励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根据人才需求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乡村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倡导绿色低碳、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引导约束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赌博行为,提倡尊老爱幼、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支持农村地区优秀戏曲曲艺、少数民族文化、民间文化等传承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村史馆、农耕文化资料馆,编纂乡(镇)志、村志,对传统农耕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反映,增进村民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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