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权威发布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2/12/06/ 08:43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水平,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三)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

  (四)在作业区域设置紧急避险救生设施;

  (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六)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及时修订。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前款规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六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如实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六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六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受伤人员,并支付医疗救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或者制定了安全生产规划,但未组织实施的;

  (二)未建立和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三)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的;

  (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首页  上一页  [1]  [2]  [3]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