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第2号)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和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2022〕176号)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现将优化扫码查验措施通告如下:
1.进入养老院、福利院、托幼机构、中小学等重要场所,须查验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各县区要主动与辖区内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对接,确定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的频次,并做好服务保障。
2.除上述场所外,进入小区(村)和其他公共场所、营业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跨区域流动,扫“小兰帮办”时,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3.各县区应持续优化调整已公布的常态化核酸检测采样点,尽最大努力方便群众“愿检尽检”。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第3号)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和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2022〕176号)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现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通告如下:
1.广大市民应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用公筷,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做好健康监测,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2.选择居家隔离治疗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7号)要求,做好用药、通风、消毒等健康监测措施,隔离第6、7天由社区组织核酸检测,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不具备居家隔离治疗条件的,转运至方舱医院或亚定点医院隔离收治。
3.坚持应接尽接原则,积极倡导60岁-79岁的老年人尤其是80岁以上老年人尽早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共同构筑人群免疫屏障。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第4号)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和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2022〕176号)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现将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通告如下:
1.撤销“两站一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飞机场)、高速路口等疫情防控查验点。
2.市域内公交、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车等正常运营,坚持提醒乘客落实正确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
3.各类市场主体必须落实好通风消杀、员工健康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有力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高风险区以外区域,一律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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