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全市车辆保有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尤其是“商圈”“学圈”及繁华地段的停车供需矛盾日趋凸显。为有效治理“一难两乱”问题,切实缓解城市停车难,在加快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同时,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绿色出行,改善交通状况,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二、《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法规政策,经过前期调研、成本测算、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停车设施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三种价格管理方式,一是政府定价。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点配套建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城市投融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场;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二是政府指导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其他公益(用)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场。三是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PPP)模式的停车场、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金川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有哪些?
答:计费方式主要包括计时计费、包月(季、年)计费两种方式。计时计费采用“1+1”的方式,即:基础计时单位为1小时,加价时长为1小时,连续停放1小时以上每1小时累计加收,达到最高限价后封顶。包月(季、年)计费。停车场对需要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可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与车辆停放者在不高于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五、金川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不收费,24小时内限定最高收费,超过24小时按规定收费标准重新计算,标准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类型,其中:
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的标准为:
①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区分一、二类区域制定收费标准,其中一类区域:小型车“3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大型车“5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二类区域:小型车“2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2元,大型车“4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
②公益(用)停车场:不区分区域制定收费标准,小型车“3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大型车“5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摩托车“1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5元。
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为:区分一、二类区域,地上地下制定收费标准,其中一类区域:小型车地上“3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地下“2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大型车地上“5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地下“4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摩托车不区分地上地下“1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8元。二类区域:小型车地上“2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地下“2元+0.5元”,24小时最高收费8元;大型车地上“4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地下“3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3元;摩托车不区分地上地下“1元+0.5元”,24小时最高收费5元。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PPP)模式的停车场,按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原则,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怎么划分?
答:金川区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划分为两个类区:
一类区划定范围:昆明路(南京路至天津路)、天津路(昆明路至南昌路)、南昌路(天津路至长春路)、长春路(南昌路至泰安路)、泰安路(长春路至广州路)、广州路(泰安路至新华大道)、新华大道(广州路至金川路)、金川路(新华路至北京路)、北京路(金川路至南京路)、南京路(上海路至昆明路)围合的区域(含围合道路);
二类区划定范围:城市规划区域内除一类区域的区域。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类区管理后,原则上不再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一事一批”。
八、机动车停车设施标价牌的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车场所属类型和定价方式、定价主体、收费标准、管理单位、收费依据、优惠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九、对停放在划定车位(库)的机动车发生损害的责任如何划分?
答: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停放的机动车发生损害。停放在划定车位(库)的机动车发生损害的,由损害方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损害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公共责任保险等方式给予补偿,并有权向损害人追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对停车设施经营者出具收费票据有何规定?
答:机动车停放者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放服务费时应当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含电子发票),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十一、对停车设施经营者违规经营如何监管?
答:《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同时,提出了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城市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把相关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金昌)”网站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系统性解决收费乱、管理乱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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