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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两会 看履职】立良法促善治 谋发展惠民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综述

 2023/01/08/ 08:55 来源:新甘肃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石丹丹

  制定省级法规29件、修改法规81件、废止法规53件、作出法规性决议决定3件……沿着时光的轨迹,翻阅过去五年我省的立法日志,数字背后,是一批高质量、管长远、利民生的地方性法规,是五年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安排,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力推动法治甘肃建设的生动实践。

  行而不辍,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立法作为履职的重中之重,坚持针对问题立法、与时俱进修法,以“小快灵”解决问题,以“点穴式”疏通经络,为促进甘肃地方治理方式转变、治理能力提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立法专责小组会议。

  ——深化经济领域立法,推进制定了广告条例、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改了循环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农作物种子等法规,为发展提质增效蓄势赋能。

  ——推进生态环保立法,积极推进制定了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条例,修改了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以法治“红线”守护生态“绿线”。

  ——加快补齐民生保障短板,推进制定了养老服务、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等条例,修改了就业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等法规,为学有所教、老有所养、弱有所扶、难有所助提供法治保障。

  ——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制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修订了炳灵寺石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规,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加强安全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制定了中小学校安全、禁毒等条例,修改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及时跟进新兴领域立法,针对新兴领域风险点、空白区,推动制定了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社会信用条例。

  ……

  一项项法规见证了省人大常委会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的信心和决心,凝聚着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更是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真实写照。

  建章立制,健全完善立法机制

  公开征集意见、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协商……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凝聚着各方的智慧与付出。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健全完善立法机制作为有效保障,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为高质量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立法工作协调会。

  调整优化立法工作程序。全面修订地方立法条例,制定我省新时代地方立法质量管理办法,组织召开全省地方工作座谈会,完善立项、起草、论证、协商、审议等环节的工作程序。

  创新建立法规动态清理机制。率先在全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上位法出台后,下位法修改滞后、影响法治统一的问题。同时,连续四年开展生态环保、食品药品等涉及法规、长江流域保护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制度等专项法规清理和全面清理,将清理出的法规全部列入立法计划进行修改废止。

  建立完善立法顾问责任制。根据立法计划,结合30名常委会立法顾问专业优势,给每位顾问合理分配省级法规和市州报批法规具体项目任务,确保每件法规都有两名立法顾问自始至终全程参与审核修改。五年来,立法顾问参与审核修改省级法规和市州报批法规217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2875条,立法顾问专业优势和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坚持完善立法研究基地和立法联系点建设。委托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开展了47项立法课题研究,完成反餐饮浪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等12件法规起草研究及文本设计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基地理论优势和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对拟审议法规草案全部征求其意见建议,拓展立法民意渠道。

  丰富形式,提升立法能力水平

  在立法数量明显增多的同时,立法形式的探索也更加丰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徐润莉介绍:“五年来,我们坚持把丰富立法形式作为重要抓手,科学运用立改废等立法形式,增强立法整体性、系统性,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效。”

  既“思一域”,也“谋全局”。针对同一领域相互关联、交叉分散的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采取整合、修改、补充形式,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对土地登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等5件法规,采取五规合一的形式,整合为内容更加丰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张掖座谈会召开。(文中图片均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信处提供)

  坚持实事求是“量体裁衣”。针对国家保留事项之外尚未立法的领域或者地方性事务,采取“小切口、小快灵”方式,制定先行性、自主性法规,做到“小而精”。针对不适应、不衔接上位法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积极建议以决定、打包形式废止,或在新制定的法规中明文予以废止。同时,积极倡导采用决定决议形式,对某一方面重大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面对繁重的立法任务,近年来,常委会通过加强委员会组成人员能力培训、立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立法智库建设等方式,不断拓展提升立法人员知识视野和能力水平,提高立法能力,通过一次又一次的立法实践,让百姓的心声更快、更准地体现在立法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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