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5项)
20.降低市场主体水电气成本。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积极引导新能源电力、超发水电参与省内中长期交易,提高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低价电量(含偏差电费)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全省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可采用低压接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21.进一步降低相关收费标准。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及养老院、残疾人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企业)、特困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继续执行按规定标准50%收取的政策。2023年6月30日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对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减半收取。继续实行水资源费缓缴政策,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的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
22.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医保费。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个人医保待遇不降低,先行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负责)
23.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24.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集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进一步加大“政采贷”支持力度,严格落实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惠企政策。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六、发挥有效投资关键作用(7项)
25.加快下达投资项目实施进度。2022年金融工具、贴息贷款、中长期贷款已投放资金以及2023年提前批专项债券,6月底前基本支付完毕。2023年下达投资计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6月底前全部开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6.支持民间投资发展。鼓励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优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时向民间投资开展项目推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其融资贷款需求直接通过甘肃“信易贷”推送至金融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7.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筹资渠道。盘活公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等项目,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项目。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28.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省地勘基金项目资金投入,支持市县政府和市场主体参与新一轮找矿突破行动,推动矿业权公开出让常态化。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组建省矿产资源集团,盘活优质矿产资源,优化矿权融资方式,支持矿业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优化省属企业资源配置。(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29.强化重大项目前置要素保障。发挥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作用,按照“一项目一方案”要求,实行台账式管理、清单化调度。适度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依法依规加快办理项目用地、环评、能耗等手续。用好“政银企”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按季度向银行提供“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
30.促进“飞地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建立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益分成等共建共享合作机制,支持兰州市、兰州新区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河西五市建立飞地经济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招商引资,共同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31.优化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优服务。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高效开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持续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全力以赴招商引资(3项)
32.聚焦产业精准招商引资。开展“引大引强引头部”行动,紧盯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重点地区和世界财富、中国企业、民营企业3个“500强”企业,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信息、中药材、特色农业等领域,“走出去”开展产业链招商。(省商务厅负责)
33.强化开放平台支撑。支持省内对外开放平台引进一批运营企业,提升运营规模和质量效益。积极开辟国内国际货运新航线,发展壮大临空经济。着力夯实自由贸易试验区申建基础,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兰州海关、省国际物流集团负责)
34.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活动。持续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确保“拿地即开工”。建立领导干部包联工业企业工作机制,建立推行“白名单”和“六必访”制度。创优“陇税雷锋”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负责)
八、深入开展产业赋能行动(5项)
35.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入实施产业链链长制,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延链补链强链重点项目。发挥好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数据信息发展资金作用,加大力度支持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推进300个以上“三化”改造重点项目。推动石油化工产业延链补链,打造兰州石化、庆阳石化2个大型石化产业基地。助推有色冶金产业向高端延伸,实现由有色金属产业大省向有色金属产业强省转变。加快推进钻采炼化、电工电气、数控机床等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升级,积极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能源生产和供应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陇东综合能源基地和陇东千万吨级油气生产基地。(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6.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领域实施关键技术攻坚计划,培育新建一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发展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围绕新能源产业链缺失环节,重点培育引进关键零部件产业。做强做大先进有色金属新材料、动力电池材料、钢铁新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强力推动生物制药引领突破发展、化学药及制剂创新绿色发展。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建成兰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药监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37.发挥优势壮大特色产业。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大力发展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壮大黄土高原区旱作高效农业、河西走廊戈壁节水生态农业、黄河上游特色种养业、陇东南山地特色农业。推进敦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及大敦煌文化旅游经济圈建设,扩大张掖丹霞、黄河三峡、拉卜楞寺等大景区带动效应。加快实施文化旅游康养项目。依托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平台,组织开展中药材产业发展专项行动,引导中医药产业聚集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药监局负责)
38.大力推动服务业发展。实施“服务业提升计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推进金融、康养、旅游、文体娱乐、电信服务、创意设计包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比重,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加速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负责)
39.持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开展县域经济年度综合评价,对“十强县”“先进县”“进步县”予以授牌表彰,省级财政给予“进步县”资金奖励(总额5亿元)。统筹运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开发区、代表性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加大开发区考核激励力度。开展工业互联网一体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2023年新增百亿级园区2个以上,创建20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千方百计稳就业扩就业(5项)
40.全力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深化省内东西部人力资源协作机制,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持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募集见习岗位1.5万个,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与高校签订见习岗位协议,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41.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纵深推动“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42.持续优化农民工就业环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对于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就地就近吸纳甘肃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0元/人进行奖补。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因地制宜规划布局一批零工市场。(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负责)
4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年度培训计划中的占比。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或参加社会化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每人1000—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企业需求和劳动者意愿,大力开展订单式、嵌入式和项目制等培训,提供培训、评价、输转一体化服务,符合条件的可预拨2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评价,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技能评价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44.更好发挥以工代赈“赈”的作用。对于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建立以工代赈年度重点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的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由20%提高至3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负责)
十、保障粮食能源安全(3项)
45.加大强农惠农政策供给。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大力开展耕地轮作试点,每亩补助150元。推动涉农整合资金、衔接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和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益等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适当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标准。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重点支持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相关的机械,2023年购置补贴各类农业机械达6万台套。(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46.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大力实施种业振兴“五大行动”,建设完善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保种场或保护区,加快种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创新联合体开展种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2023年选育突破性玉米新品种4—6个,选育专用型马铃薯新品种1—2个,培育2—3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47.持续提升能源生产供应保障能力。有序加大能源生产供应,积极推进智能化煤矿核准建设,推动在建煤矿尽快投产达产。切实做好电煤运输保障和天然气保供工作,积极推动新能源消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措施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省政府将适时开展评估督导和跟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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