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等九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2月15日十四届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任振鹤
2023年2月17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2010年9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二、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三、甘肃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9年7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四、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7月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正公布)
五、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公布)
六、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2001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
七、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八、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九、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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