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范围扩大
每日甘肃网3月31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梁峡林)《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3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遭受家暴要求离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明确,除《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主张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在婚姻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 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为保护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执行作战或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遗属。
三种形式可决定先行给予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但申请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 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接到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并核实后,在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新规定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
3月30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副处长孙先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丰富了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扩大了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的范围;完善了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和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等内容,这些规定都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民生领域法律援助覆盖面,惠及了更多困难群众;同时,也增加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表彰奖励有贡献的人员、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考核监督、法律援助案件费用应当减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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