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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2023/05/15/ 21:56 来源: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月15日上午,平凉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全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平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周葆宁主持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荆仁奎介绍“十大典型案件”有关情况,平凉中院执行局局长马引军、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凌,一同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周葆宁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全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在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三抓三促”行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平凉的关键时期,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评选,并报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审定,今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公民信息安全、合同纠纷、农民工工资等热点话题,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充分体现了过去一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执行工作、提高办案质效、切实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对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好平凉法治故事、增强以案说法实效性、强化司法保障、建设平安平凉等方面具有很好的教育引导意义。今天,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对全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向大家进行发布介绍,并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这次发布会我们邀请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荆仁奎先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马引军先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凌先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燕女士,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甘肃经济日报、甘肃法制报、甘肃广播电视总台、平凉市融媒体中心、平凉新闻网、平凉广电网、平凉市人民政府网站、平凉发布等省、市媒体的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的到来。

  首先,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荆仁奎先生介绍全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有关情况。

平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荆仁奎

  发布人:

  现在,我受权发布:全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评选并公布全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我们从全市法院2022年审执结的案件中,通过申报和筛选,经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市法院党组严格评选,报请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审查,确定摆摊争吵猝死案等“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刑事类案件3件、民商事类案件5件、执行类案件2件。

  这十个案件均为2022年全市法院审执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和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处理结果对同类案件审判执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社会公众有普遍教育意义,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集中展示了平凉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职责使命,以法院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平凉的生动实践。现将“十大典型案件”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摆摊争吵猝死案

  基本案情:路某与在镇农贸市场摆摊的秦某发生言语冲突,其间路某突然倒地,后被群众及亲友送往医院,途中路某已无生命体征,殁年74岁。路某生前被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2级高危。”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路某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死,因10年高血压病导致。”路某近亲属路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由秦某承担路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中3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崇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路某某的诉讼请求。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平凉中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争吵致死案件屡屡发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一度出现了“谁闹谁胜诉”“谁死谁有理”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路某在明知自身年迈体弱且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情况下,未对自己的情绪进行管理和控制,在争执过程中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且双方争执时间较短,无肢体冲突,秦某在事发前不知道也无理由知道路某患病,其行为亦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秦某与路某的言语争执行为和路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平凉法院坚守公平正义,恪守法治精神,杜绝“和稀泥”做法,判决驳回路某某的诉讼请求,这一“有是非”的判决,符合社会大众的朴素正义观,有利于弘扬法治、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苏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苏某在平凉市崆峒区安国镇经营移动宽带服务站,于2021年3月至7月为顾客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将客户的电话号码和验证码发送给他人,供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互联网账号,并以每个3-6元不等的价格牟利。截至案发,苏某共计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非法获利2530元。

  裁判结果:平凉市崆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作为通信网络运营代理商,违反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利用其代办网络业务的便利条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苏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苏某表示服判并主动缴纳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时代给社会民众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等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电信运营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大量接触、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有部分行业“内鬼”受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贩卖实名制手机号码、验证码等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牟利,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基础物料”,严防“内鬼”是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平凉市崆峒区法院针对该案暴露出的行业监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已向相关运营商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代理网点加强检查和宣传教育,加大对代理门店的合规监管,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源头上杜绝类似违法犯罪再次发生。

  三、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在李某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李某给付朱某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33663.58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能按期履行判决内容。2016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未能向法院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经多次催告,截至2021年3月,李某仅履行2000元案款。经法院多方深入调查证实,李某名下有小轿车一辆、在崇信县有住房一处,李某经营的铝合金门窗生意,具有经营性收入,且其利用前妻账户收取房屋租金91000元,全部供自己使用。

  裁判结果:崇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法院执行中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故意隐匿个人收入,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目的在于解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执行难”问题,亦是促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及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书、决定书、裁决书等均体现着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法院通过对该案李某某定罪处罚,一方面,体现人民法院及时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通过对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的惩处,不断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推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打篮球受伤“自甘风险”案

  基本案情:李某与张某系前同事关系。某日,二人相约参加篮球运动,在双方抢篮板过程中,张某胳膊肘碰到李某门牙,致其两颗门牙牙根二分之一处根折,医院诊断建议对两颗门牙拆除并种植义齿修复,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承担其部分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崇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平凉市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定的案件。篮球运动是一项具有较强对抗性质的竞技体育运动,蕴含其中的是在运动规则下的合理风险。本案中,李某作为篮球运动爱好者应该熟知该项运动规则,且对其潜在的风险应该具有完全的预见能力,张某在规则允许的条件下“争抢篮板球”过程中致李某受伤,李某应该“自担风险”。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该类案件审理具有示范意义,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在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前,要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应倡导进行积极、健康、向上、文明体育运动,在体育运动中尽到注意义务、严格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造成人身损害,若对其损害发生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涉苹果产业土地流转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刘某等87人分别与静宁县某研究所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将472.5亩承包地流转给静宁县某研究所用于矮化密植果树示范园专项工程,后静宁县某研究所将流转的472.5亩果园经营管理权承包给静宁某农业公司。至2021年11月,静宁县某农业公司拖欠刘某等人土地流转款达3年之久,共计567000元。经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拨付给了刘某等人189000元。刘某等87人针对仍然欠付的2019、2020年土地流转费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经静宁县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并由静宁县某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三年内支付刘某等87人土地流转费378000元。

  典型意义:静宁县苹果产业系当地支柱产业,加大与苹果产业科研院所的合作是构建苹果全产业链的重要举措。该案系涉苹果产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该合同的履行对静宁苹果产业研发具有推动作用,但由于多种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最终引发涉87名果农的诉讼。为了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苹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坚持将调解工作摆在首位,一方面,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能够促进案件达到“案结事了”良好效果;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履行既能帮助刘某等87人依法及时取得土地流转费,又能帮助涉农业产业企业渡过难关,真正实现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六、83位农民工劳动报酬执行案

  基本案情:庄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确定由平凉某农业发展公司向83位农民工支付446160元劳动报酬。平凉某农业发展公司未履行义务。83位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该系列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平凉某农业发展公司拒不到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对其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逃避执行行为进行依法训诫,深入进行普法教育,劝其主动履行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存放在庄浪县某商贸公司的苹果进行查封,折抵人民币220000元。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自觉履行清偿剩余案款的义务。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涉及三个乡镇83位农民工工资,人数较多,案件的执行问题涉及众多农民工家庭生活问题。面对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庄浪县法院快速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坚持以“严”为基、以“快”为要、铁腕治“欠”,对案涉有抵押的资产进行处置,积极寻找破局关键,让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主动参与化解涉众、涉民生案件,解决了农民工的“急难愁盼”问题,也避免了群体性上访风险。该系列案的顺利执结,亦是法院主动创稳、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七、袁某擅自取土挖砂破坏耕地资源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被告人袁某与泾川县某镇一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54亩耕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期限5年。同年12月,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线索发现袁某擅自在承包地内挖砂取土,破坏耕地正常使用,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袁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所涉环境恢复治理问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平凉市崆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在耕地内取土挖砂,破坏耕地资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缴纳恢复治理费共计210811.43元。

  典型意义:耕地资源保护关系粮食安全和民生福祉,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自然人擅自占用耕地资源,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以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承包耕地后,本应按照协议承诺事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受利益驱使,违法在水浇地内挖砂取土,破坏了耕地资源。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意见,在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的同时,考量了环境恢复治理的民事义务,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处缴纳恢复治理费,确保其能够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生态修复,既对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又确保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修复,是平凉法院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个侧影。

  八、新能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静宁某国有公司因政策性关闭,其下设的某包装公司经拍卖由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竞买成功。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支付30%首付款后对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并投入生产,主要经营新能源产业项目。因剩余的70%资产转让资金缺口较大,且由于疫情等客观因素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导致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无法继续履约,静宁县工信局要求解除合同、收回企业资产。双方对企业的资产处置无法达成协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平凉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静宁县工信局与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向静宁县工信局返还静宁某国有公司的净资产并赔偿静宁某国有公司原有资产和现有净资产差额;静宁县工信局退还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首期支付的转让款;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新增的动产资产由该公司自行清理、搬迁。

  典型意义:新能源产业是新兴环保产业。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投产后运营平稳,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了当地群众就业问题,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前景。面临资金缺口、合同解除等困境,一旦资产被回收,企业将面临关停损失、政府将面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法院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委托有关机构对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资产作了清查、评估,协调当地政府启动了企业混合制改造程序,对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应当返还的资产按照法院的评估价值作为国有出资进行股权确认,让企业能够继续生产经营。该案的稳妥处理,既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又救活了有发展潜力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是法院与行政机关协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实体经济恢复发展的范例。

  九、某农商银行金融借款执行案

  基本案情:某农商银行与平凉某公司、环县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凉中院判决平凉某公司清偿某农商银行借款本息2000余万元,对环县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2022年,某农商银行申请平凉中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环县某公司提供抵押的3.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商品房。法院查明,该商品房系烂尾楼已停工五年,且部分已经出售,难以处置变现。在法院向案外房产购买人发出缴纳剩余购房款的通知后,案外购房人均提出异议并信访。

  执行结果:平凉中院与当地政府多次协调、协同发力,一方面依法依规做好群众信访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引入第三方承建烂尾工程并限定期限交付房产,同时,衔接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促使各方当事人同意将原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置换为在建房产抵押。因抵押房产正在建设中,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近年来,房地产市场面临巨大下行压力,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工程,引发连锁反应,致使购房人、施工单位、贷款银行等关联主体利益均无法顺利实现。该执行案件中,面对抵押土地不能变现、地上所建商品房停工烂尾的困境,平凉中院将案件执行主动融入“保民生、保交楼、保稳定、保市场主体”工作大局,大胆探索创新执行方法,充分发挥执行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引入第三方融资让项目“涅槃重生”,并适时置换抵押财产,有效提升了金融债权的“含金量”,为金融机构以现金回收债权和顺利执行打下坚实基础。该案的顺利执结实现了防范金融风险、化解群体信访、优化营商环境的“多赢”效果,彰显了平凉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和担当。

  十、“借名购房”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刘某、魏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王某将其购房资格转让给刘某,2016年9月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魏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缴纳了相关税费,2021年8月涉案房屋登记至王某名下。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刘某、魏某及家人居住并交纳物业费等。2022年4月,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因执行某银行与朱某、王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涉案房屋。后刘某、魏某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2022年5月,刘某、魏某向平凉市崆峒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平凉市崆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不享有案涉房屋实际物权,刘某、魏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法判决撤销查封案涉房屋的执行裁定书。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经过实质审查,突破物权登记公示效力的典型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名买房”的事件在实际生活中更为常见,该案的裁判结果一方面体现了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核实,还原案件事实,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物权归属,充分保护了实际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对于采用将个人名下财产、房产登记于别人名下从而规避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警示作用,物权虽然以登记公示产生物权效力,但是法院仍然可以通过实质审查确定真实的物权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通过该案提醒社会公众,借名买房看似“取巧”,实则暗藏风险,须防范法律风险、依法依规交易。

  主持人:

  感谢荆院长的介绍,下面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大家提问:

  甘肃广播电视总台记者提问:获悉平凉法院设立了一些产业巡回法庭,可以详细作一介绍吗?

平凉中院民一庭庭长 李凌

  李凌:

  为了更好地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平凉中院紧扣市委“3659”发展思路,围绕辖区产业布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在7个基层法院分别设立了相应的特色巡回法庭,集中审理辖区内涉及煤炭、红牛、苹果、中医中药、绿色建材、文旅康养、生态环保等九大产业链的案件以及涉及金融、劳动者维权、道路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案件。我们设立的特色巡回法庭分别是:崆峒区有生态旅游法庭,华亭有劳动者维权法庭,泾川有金融法庭,灵台有煤电产业法庭,崇信有现代农业法庭,静宁有大家比较熟悉的苹果法庭。

  特色巡回法庭的“特色”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化保障产业发展。通过集中管辖、建立专业法官会议、统一裁判尺度等措施,为产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常态化开展巡回审理。践行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每年在田间地头巡回开庭200多场次,实地取证、便利群众,取得了审理一案、普法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三是实质化推进诉源治理。建立起提前介入、就地化解、多元调解的分层递进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为基层治理、诉源治理贡献了法院力量。目前来看,平凉市设立的七个特色巡回法庭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操作性、推广性,可供西部山区人民法庭复制借鉴。

  关于苹果法庭:众所周知,平凉市静宁县为全国苹果规模栽培第一县,农民果品收入占年收入的70%以上。为了保障产业发展,静宁县法院设立了全省首个苹果产业巡回法庭,在护航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苹果法庭一年审理涉苹果产业案件600余件,调撤率在70%以上,切实解决了一批果农、果商及基层组织的“急难愁盼”问题,为中国苹果之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第三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也得到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法治日报》等中央媒体关注报道。

  甘肃法制报记者提问:从近年来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涉案人群有何特点?

平凉中院刑二庭庭长 李燕

  李燕: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人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涉案人员大多为刚步入社会不久且无稳定工作的年轻人,该类人群社会阅历浅,经济能力差,容易被上游犯罪分子利用。全市法院受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35岁以下的被告人占比为68%,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占比72%。二是涉案人员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多数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合法,但因获利容易及对犯罪行为认识不足等因素,且抱有侥幸心理,最终触犯了刑法。借此机会,我们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及账户,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而涉嫌刑事犯罪。

  市融媒体记者提问:注意到刚才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件中有两件是执行案件,请谈一谈法院执行工作如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

平凉中院执行局局长 马引军

  马引军:

  今年是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平凉中院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营商环境“大优化”中心工作,出台了《关于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平凉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重大项目顺利推进的十条意见》《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操作细则》等多项制度文件,制定了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措施,实现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多年来,平凉法院始终坚持以高质量执行护航企业发展,依法有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能动执行、善意执行、高效执行,畅通法院与企业之间沟通渠道,创新执行工作形式,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执行质效方面。开辟涉企执行绿色通道助力案件快速执结,对涉企案件“快立、快查、快执、快结”,依托执行指挥中心,细化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控,缩短案件流转时间,压缩办案周期,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及时高效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在执行措施方面。优先采取“活查封”“放水养鱼”等灵活执行措施,慎用扣押、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积极引导双方以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履行,提高企业履行能力,激发企业“造血”功能,努力实现“双赢”效果。三是执行工作机制方面。巩固深化“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推动涉企案件有效执结。建立被执行人信用激励和修复机制,帮助主动及时履行的企业尽快修复社会信用,方便其招投标、市场交易,促进经济实体做大做强。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如果还有其他感兴趣的问题,会后可以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为大家提供更多咨询内容。希望广大媒体记者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平凉市法院工作,多宣传报道全市法院工作成绩和特色亮点,传递司法正能量,展现工作新气象,为法治平凉建设营造更加浓厚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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