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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证能当借条吗?电子凭证不靠谱 借钱留下文字凭证很关键

 2019/09/17/ 08:47 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许沛洁

转账凭证能当借条吗?电子凭证不靠谱 借钱留下文字凭证很关键

  每日甘肃网9月1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电子支付,方便且普及,它会留下转账记录,每个人都可以据此清楚地知道自己每一笔支出的流向。然而,很多人认为在借贷关系中只要留下转账记录就可以充分地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不需要再和过去一样另附借条,这样的想法很危险。9月16日,西固法院的一起案例充分说明:电子凭证没有那么靠谱,借钱留下文字凭证很关键。

  案情:“好兄弟”借钱后音讯全无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杨某诉称,他与被告黄某在外地务工时认识,关系一直不错。一日,黄某以其父亲腿摔伤急需医疗费用为由向他借钱,他出于好心便陆续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借钱给黄某。他觉得自己和黄某是“好兄弟”,没有必要让黄某打借条,再加上每次转账都有电子转账记录,想必黄某也无从抵赖,所以始终没有要求黄某出具借条。黄某拿到钱后,以照顾父亲为由返乡,从此音讯全无。他每次拨打黄某的电话,电话总是处于关机状态。他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受骗,所以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官:无法确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法院审理案件需要依靠证据,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之词就轻易下结论。而本案的原告杨某起诉时,除了一页诉状和几张打印出来的电子转账记录外再没有提交任何证据。难道仅凭电子转账记录就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吗?办案法官认为,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诺成合同,但是依然需要以合同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因此,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交付,两者缺一不可。杨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他和黄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能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再加上二人此前已有多次相互转账记录,每次的转账金额都不相同,无法据此确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要在此种情况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唯一的可能就是找到被告黄某,询问其是否承认与黄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然而,杨某的诉状中除了一个已经停机的电话号码之外,再也没有关于黄某的任何信息,法官无法联系到黄某。

  结果:递交撤诉申请 继续收集证据

  鉴于原告杨某既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请,又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办案法官向原告晓以利弊,建议他主动撤诉,避免损失扩大。杨某虽然心有不甘,但也自知仅凭现有的证据无法胜诉,于是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会继续收集证据,待证据充足后再来法院起诉。临行前,办案法官提醒杨某,电子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十分有限,今后给别人借钱时一定要吸取教训,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法官这样说: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方不仅应对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在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成立或以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由提出抗辩,又或者提出证据足以使人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仅提供了电子转账凭证,其还要就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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