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范围
2020年1月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下列不是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我省选出的在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省委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
六、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七、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州)长及候选人,兰州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市(州)监察委员会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州)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八、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负责人
九、出席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三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十、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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