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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1月起全面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 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受用人单位缴费影响

 2021/01/24/ 08:48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王思璇

兰州市1月起全面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

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受用人单位缴费影响

  每日甘肃网1月24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王思璇)1月23日,记者从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兰州市将于今年1月起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全面落实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逐步调整最低缴费年限、完善费用补缴政策、严格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受用人单位缴费影响

  2020年12月3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前职工医保处于参保状态,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0年以上,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用人单位缴费影响。视同缴费年限以人社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依据。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且在兰州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等叠加因素带来的医保基金刚性支出加大的压力,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省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执行同一标准,逐步实现 “同城同待遇”。自2022年1月起,采用逐渐过渡的方式,每年对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递增一年,到2026年1月起,全部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累计最低满15年。正式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用人单位无力补缴的则由职工个人承担补缴责任。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欠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困难企业可按“退谁补谁”的原则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并将有关退休人员严格实行分户统一管理。

  退休人员大额医保费用代扣代缴

  企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仍按原渠道每月由单位按照核算标准及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通过个人账户划缴。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全额由本人承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全额由本人承担。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划缴大额医疗保险费时,从下期账户划入额中抵扣,直至补足为止。

  在职职工自愿选择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后,在职职工在补足本人自企业欠缴月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后可补划其个人账户,同时可自愿转出其医保关系,保留其累计缴费年限,补缴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由用人单位承担。按规定完成补缴后职工可选择参加新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原则上须从资产变现中按规定程序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若企业确无资产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经企业主管部门或法院确认后,医保部门将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终止费用清偿。

  化解历史欠费及挂账

  原划归市国资委管理的“393”改制及相关破产企业,在原单位进行撤销清算时对退休人员医保缴费进行了一次性核定,单位未按核定金额足额缴纳医保费产生的历史欠费,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挂账处理。

  多年未进行参保核定及缴纳医保费的欠费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配合市医保局做好企业存立情况的核对确认。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企业产生的历史欠费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挂账处理,尚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企业,督促做好费用补缴工作。

  同时,做好企业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医保经办工作。实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由负责接收的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不再依托原单位更新推送。街道(乡镇)和社区要做好退休人员新增及转出、死亡的增减变动工作,受理出国定居、死亡销户、异地安置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和余额继承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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