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六十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三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九章 公布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甘肃日报》、甘肃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并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可以参照本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3月9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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