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元买来的商铺是个“半成品”
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25万元
每日甘肃网9月1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因开发商的原因,白某购买的商铺无法正常经营,白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西固法院对该诉讼做出判决,开发商向白某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案情:花钱买的商铺无法正常经营
2021年,白某购买了位于西固区某商业楼内的一间商铺并交付了300万元购房款,开发商承诺2022年6月30日交房。没想到交房时间届满后,白某虽然拿到了商铺,但整个商业楼却未完成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燃气验收,商业楼周围荒无人烟,就连周边道路也被围墙阻隔,根本无法正常经营。白某多次找开发商,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他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受理案件后,被告开发商辩称,其与原告白某之间属于商铺买卖合同关系,作为商铺的出卖人,开发商的义务是依约建成商铺并将商铺交付买受人白某。现被告已经依约将商铺交付给白某,履行了合同义务,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商铺所在商业楼是否完成相关验收手续并不在商铺买卖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且原告并未实际经营该商铺,损失亦无法计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开发商违约需赔偿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办案法官认为,要解决本案首先应厘清商铺买卖双方的权责关系。根据民法理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除了履行交付义务之外,还应确保其所出卖的标的物的质量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本案中,原告白某因经营需要向被告开发商购买商铺,开发商虽然依约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将商铺交付白某,但案涉商铺因被告开发商未完成相关验收手续,根本无法正常经营使用,导致原告白某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开发商的瑕疵交付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白某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方面,法官认为,由于原告并未实际运营使用该商铺,无法从其以往销售额中判断损失标准。法官思虑再三后认为,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类比参照涉案商铺租赁后可得的租金计算,这样一来既能弥补原告白某的经济损失,也没有超出被告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最终,西固法院参照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白某经济损失2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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