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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群众美好出行提供坚实保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甘肃省公路条例》

 2024/01/08/ 08:27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记者 刘健 张海燕

为人民群众美好出行提供坚实保障

——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甘肃省公路条例》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刘健 张海燕

  《甘肃省公路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这是近年来我省针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领域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近日,省政府新闻办在兰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实现“四合一”

  近年来,省交通运输系统抢抓机遇,深入实施交通提升建设,全省公路事业成绩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全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也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自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4部涉路地方性法规,对指导和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管理和保护,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也逐渐出现与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发布会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在总结分析上述4部地方性法规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充分借鉴省内外公路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求,我省按照“四合一”的工作思路,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启动了综合性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公路条例》的制定工作。

  “《条例》是一部内容完善、可操作性强、符合我省公路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表示。

  突出系统性设计

  《条例》共九章八十一条,《条例》明确了强化省市县乡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公路利用、促进路衍经济发展、强化超限运输源头治理等一系列新举措、新办法,针对问题立法精准,突出系统性设计。

  如针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问题,《条例》首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货物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治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同时,强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法律责任和高速公路入口“拒超”责任,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此外,为后续“依规治超”预留了制度切入点,规定“本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相关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为下一步制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紧扣社会关切

  党的十八大以来,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进入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路需求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从“走得了”向“走得好”转变。《条例》紧扣社会关切,从基本原则上就强调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确保质量、便捷畅通、绿色环保,开放融合、建养并重,同时专条专款就技术创新、服务保障、行车安全、应急保障、源头治超等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条例》对公路清障救援进行了规范,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收费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调度指挥、管理监督,明确调度指挥的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编入名录的清障救援服务机构”,通过向社会主动公布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名录,方便收费公路使用者自主选择,实现阳光救援,避免出现“天价拖车费”现象。

  在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方面,《条例》进一步强化建设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和行业技术标准、合同的执行力度,强化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突出了公路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质量保修制度。

  在规范农村公路管理方面,《条例》正式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范畴,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相关事项、管养责任、养护方式、资金筹措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并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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