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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谁该担责?听听律师怎么说

 2024/03/01/ 08:29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 平丽艳 张雪芬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

谁该担责?

  在日常生活中,搭车上班或回家途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应该由谁负责赔偿?

  2022年6月20日,罗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与之顺路的好友林某请求搭便车,于是林某搭乘罗某的车回家。行驶途中林某右腿与升降阻车器碰撞受伤,在江西省泰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15561.12元。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林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林某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应向林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4.12万余元。

  面对林某的索赔,罗某认为,自己好意搭载朋友,实属好意,不存在有意报复、陷害等情形,自己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对于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感觉不合理。

  谁该为意外“买单”?

  林某与罗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12万余元。法庭收案后,为妥善化解矛盾,准确适用《民法典》新设条文,即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因原告林某系无偿搭乘被告罗某的电动车,应当适当减轻罗某的赔偿责任。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罗某赔偿林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8.5万元。至此,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赔偿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律师观点:

  “好意同乘”是指非运营机动车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一般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 如果在搭便车的过程中,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受伤,责任在于该机动车一方的情形,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就不能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平丽艳 张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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