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受伤 用人单位找借口规避责任
法院:劳务合同不是“护身符”
每日甘肃网5月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在认定工伤过程中,用人单位以签订合同为劳务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于5月6日公布终审结果,劳务合同不是“护身符”,用人单位不可规避责任。
2021年4月30日,刘某前往西固区一家公司应聘焊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试用期间每日的工资,并确定以实际用工天数计算薪酬。由于刘某此前已有相关工作经验,很快就适应了工作岗位,公司对刘某十分满意,半个月后即与刘某补签了一份《劳务用工合同书》,约定刘某的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福利及违约条款等事项。此后,刘某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每日按时上班工作,公司也正常发放工资。2021年12月,刘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康复,此后再未返岗上班。刘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却以其与刘某仅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刘某于2022年1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年2月,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刘某与公司自2021年4月30日起形成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形成劳动关系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只有确认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刘某才能够进行后续的劳动维权。但诉讼中,原告公司似乎早有准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有被告刘某亲笔签名的《劳务用工合同书》,且里面明确记载双方之间仅是劳务关系。公司主张,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知道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故原告公司请求法院据此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所签订合同虽名为《劳务用工合同书》,但合同内容涵盖用人单位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及劳动者姓名、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试用期、培训、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产生纠纷后由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此外,刘某从事的焊工工作,属于原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某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在工作中服从原告公司工作分配,遵守原告工作制度,双方具有管理上、经济上的从属性,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终,西固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刘某自2021年4月30日起形成劳动关系。宣判后,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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