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市法院政治部主任王彬就全市法院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情况进行了介绍,市法院副院长袁建银,市法院民二庭庭长白登山,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玉霞,市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尹建兵分别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全市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全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动法治张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今天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市法院政治部主任王彬先生,市法院副院长袁建银先生,市法院民二庭庭长白登山先生,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玉霞女士,市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尹建兵先生,请他们为大家介绍全市法院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应邀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甘肃日报社、省广电总台、甘肃经济日报、甘肃农民报、中国甘肃网、每日甘肃网及市融媒体中心所属各平台。
首先,请市法院政治部主任王彬先生,介绍全市法院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王彬: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莅临这次新闻发布会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衷心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张掖法院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就全市法院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从表面上看,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取非法利益,但就其实质而言,虚假诉讼行为人滥用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恶意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非法目的,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导致了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社会危害性极大。审判实践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类型日趋扩大,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中反映尤为明显,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整治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近年来,张掖法院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紧紧围绕全市社会治理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服务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张掖建设。2019年至2024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42865件,我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9556件。共有9件民商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其中2件被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7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司法处罚。
(一)凝聚惩治合力,规范建章立制。我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订《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协作配合的意见》,形成案件线索移送、办理结果反馈、合力闭环打击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制定《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明确虚假诉讼界定标准、线索移送、部门协作等办案机制。同时,组织审判专业人员整理汇编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规范性文件,组织学习上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并连续三年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组织开展虚假诉讼案件调研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加大打击和惩治力度。
(二)坚持源头防范,强化甄别能力。目前我市法院已将诚信诉讼提示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对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当事人提起的诉讼重点审查,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同时,在立案时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强化对虚假诉讼的风险预警,在庭前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和《当事人承诺书》,压实压紧办案全流程责任,降低虚假诉讼风险隐患。严格做好证据审查,谨慎审查调解协议,重点防范依据虚假调解协议等非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结合案件客观事实、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三)聚焦重点领域,精准防范打击。紧盯民间借贷、离婚析产、执行异议、劳动争议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加大证据审查和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存疑的案件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核实相关情况,运用类案思维,将可疑线索与已审结民事案件进行信息比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由于证据材料比较简单,便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更要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严加甄别,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及流转路径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四)坚持多元宣传,强化示范引导。对虚假诉讼坚持多方位、多渠道普法宣传,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深入剖析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及时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平台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告知诚信诉讼义务,释明虚假诉讼法律责任,持续营造打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形成诚信诉讼的良好导向,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每个人都是虚假诉讼的潜在受害者,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没有旁观者和局外人。下一步,张掖法院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链条核查虚假诉讼行为,内外联动提升惩治合力,努力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标本兼治,最大可能挤压虚假诉讼生存空间,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进一步净化诉讼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虚假诉讼案件发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助力更高水平平安张掖、法治张掖建设。
主持人:感谢王彬先生的介绍,下面请市法院副院长袁建银先生通报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袁建银:
近年来,张掖法院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积极构建“不敢假、不能假、有假必惩”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同时,坚持联动协同,建立常态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全链条、全闭环,全力遏制虚假诉讼多发态势,保障诚信诉讼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我市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为和主动担当。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和引领作用,经过认真筛选,张掖中院推出第一批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5件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是从全市法院审执结的案件中评选出来的,涵盖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和执行等案件类型,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较大影响。通过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的阐释,旨在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引导全市法院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水平,不断加强审查甄别力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下面我将本次评选出的五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1.涂改变造债权凭证重复主张债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贾某持刘某预付水泥款8000元的转账凭证和刘某向贾某出具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要求临泽某公司、刘某退还其预付的水泥款18000元。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支付贾某10000元。2018年5月,贾某又将在上一案中提交过的借条时间涂改后,持涂改后的借条和刘某出具的金额为6500元的欠条起诉刘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6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贾某起诉所依据的借款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在贾某诉临泽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已作为起诉和定案依据,刘某向贾某出具的金额为6500元的欠条也并非向贾某借款而形成,贾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6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贾某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决定对贾某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当事人心存侥幸,通过捏造欠款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谋取不当利益。法院严惩此类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有效保护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同时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警醒社会公众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2.虚假陈述并篡改证据以增加债权案
【基本案情】
在龙某诉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龙某在其提交的《2019年东乐镇环境整改项目》清单上私自添加“此整改项目门窗由龙某施工完成”,并隐瞒在施工时对4套铝合金平开门未安装的事实,按清单的内容全额提起诉讼。二审中查明4套铝合金平开门在施工时未安装,但龙某仍然陈述只有两套平开门未安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龙某在提交的书证上私自添加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字样,并隐瞒施工事实,其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决定对龙某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行为人为牟取个人不法利益,伪造变造证据、虚假陈述案件事实,妨害了司法秩序。法院视其主观过错程度,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致他人受损程度等,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利于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
案例3.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以逃避债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康某某因欠临泽某公司的债务,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口头抵顶给临泽某公司,并将不动产权证交给临泽某公司。2019年9月,赵某某和康某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康某某出具收到赵某某购房款27万元的虚假收条,并将房屋买卖协议和收条的时间倒签为2019年3月2日,并于2019年9月16日将康某某起诉至法院。2019年9月19日,临泽某公司起诉康某某要求偿还债务,双方因达成书面房屋抵顶协议而撤诉。10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赵某某诉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康某某、赵某某明知该房屋已经抵债,故意作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真相,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康某某在已经将其房屋抵顶给临泽某公司的情况下,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逃脱债务,与赵某某串通,捏造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收条等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赵某某、康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侵害司法公信力等社会公共利益,所骗取的民事调解书也侵害房屋既得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撤销案涉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通过虚假诉讼方式以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当事人就是在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以规避对案外人债务的履行,危害性极大。法院及时予以纠正,既保护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侦查机关,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虚假诉讼综合治理机制。
案例4.提供虚假证据虚构担保关系和夫妻共同债务案
【基本案情】
张掖某银行诉景某、蔡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某银行要求景某、蔡某偿还贷款本息,并由张某承担连带清楚责任。张掖某银行提交了与景某、蔡某、张某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同意贷款承诺书》《同意担保承诺书》等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贷款为景某、蔡某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景某、蔡某共同偿还,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蔡某以对借款不知情,并未在《同意贷款承诺书》及《同意担保承诺书》上签名,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经查明,蔡某未在《同意贷款承诺书》上签名,未认可借款本息系夫妻共同债务,事后也未追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案涉借款并非蔡某与景某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景某偿还张掖某公司贷款本息,蔡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张掖某银行明知《同意贷款承诺书》上蔡某某签名不实,仍持《同意贷款承诺书》提起诉讼,要求蔡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决定对张掖某银行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促进经济的流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若不严格遵守行业规定,违规发放贷款,必将扰乱社会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案中,银行明知签名不实的情形下,仍持虚假证据起诉要求案外人承担责任,其恶意利用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社会危害严重。人民法院要及时甄别、发现、惩处此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5.证人提供虚假陈述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被罚案
【基本案情】
在审理张某某诉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对汪某某向王某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的款项用途向王某调查询问,王某第一次陈述是张某某向其提供的借款,但在第二次询问时,王某又陈述是汪某某向其偿还的借款。因王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说明,为此法院向其释明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并核实在法庭两次询问期间是否与张某某有过通话联系,王某明确予以否认。法院依法调查王某的通话记录,经核查,王某在法院第一次询问后,与张某某进行了数次通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虚假陈述的行为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予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证人应当如实陈述其知道的事实,如违背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并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证人虚假陈述行为,充分利用民事强制措施,有效惩治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亦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主持人:感谢袁建银先生的介绍,下面进行记者提问,请媒体朋友在提问前,先通报您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省广电总台记者:请问虚假诉讼的易发领域有哪些?司法实践中主要对哪些情形进行防范?
主持人:请市法院民二庭庭长白登山先生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
白登山:
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劳动争议,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都是虚假诉讼容易发生领域,需要特别关注。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民事案件,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是否为虚假诉讼: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3.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为夫妻、父母等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5.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6.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7.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8.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主持人:感谢白登山先生的回答,有请下一位记者。
张掖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通过刚才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大多数案例都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请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主持人:请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玉霞女士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
李玉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甄别出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后,所作处理大致为:(一)驳回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不准许撤诉。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虚假诉讼的证据是伪造的,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并不存在,在此基础上的所谓的诉讼请求也是不成立的,应当予以驳回。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为了以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原本并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判决驳回请求,从实体上阻断其实现非法目的。(二)拘留、罚款。当事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权利义务关系,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将司法权作为其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妨碍司法公正,严重扰乱诉讼秩序,除驳回诉讼请求外,法院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三)承担赔偿责任。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赔偿责任大小可根据其过错大小、情节轻重、受害人损失大小等因素作出认定。(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除了民事制裁外,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感谢李玉霞女士的回答,有请下一位记者。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虚假诉讼的防治难点有哪些,请谈谈司法应对虚假诉讼时面临的问题?
主持人:请市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尹建兵先生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
尹建兵:
目前审判实务中应对虚假诉讼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发现甄别难。民事审判采取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虚假诉讼花样不断翻新,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使案件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很难审查出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真实性,真正的受害人也因不知情而无法提出抗辩。二是虚假诉讼的规制难。一方面信息平台尚不完善。法院系统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社区等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记录、违法犯罪历史均不掌握。另一方面在对虚假诉讼的制裁上,罚款、拘留的处罚手段适用空间小,这些惩治措施未全面接入诚信评价体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成本偏低,威慑力仍有不足。
主持人:感谢尹建兵先生的回答,有请下一位记者。
中国甘肃网记者:虚假诉讼现象这些年呈上升态势,且向多样化发展,请问我市法院在下一步工作中有何应对措施?
主持人:请市法院副院长袁建银先生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
袁建银:
对下一步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我们将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关口适当前移。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诉讼时,必须核实委托人身份及其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必须对提交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手续的真实性负责,提升其对虚假诉讼的警觉性和责任感,共同做好虚假诉讼前端防范。
二是加强风险提示。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警示宣传力度,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送达风险告知书,对民间借贷、执行异议等易发虚假诉讼类案件,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三是加强诉讼审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对诉讼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对于存在虚假证据或材料的,应果断排除,确保诉讼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四是强化协同配合。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审监、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虚假诉讼行为的查处和研判,形成有效防范机制。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形成联动机制。
五是加大惩罚力度。对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或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适当从重从严适用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同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人黑名单,形成对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让虚假诉讼成为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为。
主持人:感谢袁建银先生的回答,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希望各媒体围绕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深入宣传报道全市法院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措施和成效,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感谢今天的发布嘉宾,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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