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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落户上学 兰州新区出台配售型保障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2024/09/10/ 10:29 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 周靖博

可落户上学 兰州新区出台配售型保障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每日甘肃网9月1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9月9日,记者从兰州新区获悉,近日出台的《兰州新区配售型保障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配售型保障房房源筹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封闭管理等进行了明确,探索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办法》即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配售型保障房享有普通商品房同等落户、入学等政策

  《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退出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配售并且实施封闭管理的政策性住房。符合配售型保障房保障条件群体包括新区城市居民、自由职业者,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进城务工农民等在新区工作、生活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员。

  《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新区普通商品房规定执行。住户享有普通商品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40平方米

  根据《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房筹建主要分为新建和收购存量住房两种。

  新建配售型保障房主要包括依法取得土地建设;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配建;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新开发商品住房配建;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收购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房主要包括由新区管委会指定国企收购商品房、公寓及各类政策性住房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房源等。

  配售型保障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配售型保障房原则上毛坯交付,大、中、小户型比例合理,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40平方米。配售型保障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其中,经营性配套设施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公共服务设施按相关政策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新建配售型保障房取得划拨土地后,商业部分允许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对外销售出租;未经新区管委会同意,住宅部分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配售型保障房不得擅自抵押、上市交易

  《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房建设相关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相关资金,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收购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房,收购价应以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为上限。经管委会同意,各类社会主体可利用自有存量划拨土地建设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的配售型保障房。在新区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棚改安置住房、配租型保障房等保障房政策的人员不得申请购买。

  配售型保障房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房源配售定价须报新区经发局会同新区城建和交通局核准。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房项目,利润率按不超过土地、建安、税金、融资等房屋成本的5%进行核定;收购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房项目,房源配售定价应按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进行核定。配售型保障房原则上实行现房配售,配售阶段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配售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可采取摇号、抽签、评分等方式进行,配售单位制定配售型保障房配售方案,经新区城建和交通局审核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配售型保障房购买人可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公积金、商业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须在该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注明:“配售型保障房,不得擅自抵押、上市交易”。

  《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擅自将配售型保障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报经管委会同意,由原配售单位回购,退出时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已缴纳的税费、专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回。取得配售型保障房的,以契税完税证明日期为准,原则上3年内不得退出。符合退出条件,房龄未超过5年的,按原购买价格回购。房龄超过5年的,回购价格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配售型保障房产权不得分割继承

  购房人退出配售型保障房,根据实际情况将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主动退出的,1年后可继续申请享受保障房政策;被动退出的,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保障房政策。配售型保障房一年内未完成配售的,配售单位可进行全装修,由新区经发局会同城建交通局重新核定配售价格后按全装修配售型保障房配售或改为配租型保障房配租。三年内未完成配售的,经新区管委会同意,配售单位可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按照普通商品房销售。

  《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房小区参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管理,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配售单位、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共同做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退出(回购)以及其他档案信息管理,对保障对象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配售型保障房产权不得分割继承。如产权共有人之一去世的,配售型保障房由产权共有人继续使用,指定或法定继承人自行协商继承事宜。产权人只有一人且去世的,由指定或法定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一位符合配售型保障房申请条件的继承人继承配售型保障房;也可直接由原配售主体予以回购,由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回购款项。夫妻双方离异的,对申购的配售型保障房涉及相关事宜按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退出一方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房。

  配售型保障房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用途,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配售型保障房用于工商注册;住建部门和配售单位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周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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