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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案件说清楚了

 2024/09/10/ 10:36 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 许沛洁

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案件说清楚了

  每日甘肃网9月1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收取劳务报酬后,还要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吗? 近日,西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法官用案例讲清了缴税一事。

  张某是一名舞蹈老师,2023年底,西固某公司为筹备元旦晚会,邀请张某为其编排节目并指导培训,双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约定张某的服务费为4900元,汇演结束后支付。后演出顺利进行,该公司向张某支付了4116元服务费,尚欠784元未付。张某屡次催讨无果,遂将该公司起诉至西固法院。

  案件立案后,办案法官联系到被告公司,公司财务人员承认双方约定服务费用为4900元,且已经实际向张某支付4116元,剩余784元是公司代扣代缴张某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具体缴税金额方面,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即劳务报酬所得低于800元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劳务报酬所得在800元至4000元之间时,减除800元后,适用20%的税率;当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时,减除20%的扣除费用后,再适用20%的税率。”法官解释称。本案中,原告张某为被告公司提供舞蹈指导服务,被告公司向张某支付服务费,此处的“服务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张某的“劳务报酬”,张某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本次的劳务所得报酬为4900元,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其应缴税额为784元,故被告公司实际向原告张某支付4116元劳务费的行为于法有据。

  但原告张某并不认同被告公司的解释,主张当初约定的4900元服务费应当是她个人的“税后所得”。为了查明真相,办案法官仔细审查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里面并没有对4900元是税前收入还是税后所得明确约定。

  法官表示,“在劳动关系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劳动者个人,当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认定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一方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到本案,张某应当就这笔劳务所得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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