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每日甘肃网9月25日讯 据陇南日报报道(记者张卓宁)近日,为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干部政策措施,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热情,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制定出台《陇南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不超过实有工作人员总数的25%和2%。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优先给予嘉奖,连续三个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优先给予记功。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以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推动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乡村振兴、加强党的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和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及时奖励。
《办法》规定,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奖牌等。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明确了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奖金标准。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时予以倾斜。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明确了奖励决定单位在审批奖励时,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同时还明确了奖励的禁止条件和撤销奖励的4种情形,以及违法违纪开展奖励工作追究责任的6种情形。
《办法》的出台既着眼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新时代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又符合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将有效发挥对全市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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