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获批准
每日甘肃网10月14日讯 据陇南日报报道 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近年来,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锚定目标、常抓不懈,聚力打造环境卫生升级版,坚决打好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和城乡环境整治两场“硬仗”,取得良好成效。为持续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引领高品质生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总结固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解决综合治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切实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幸福美好新陇南增光添彩。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治理保障、治理措施、治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具备的特点,一是强化了人员和基础设施保障。针对人员和基础设施建设同现实需求不匹配的问题,设定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经费和人员队伍保障、环卫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保障性条款。二是明确了责任区划分和责任人职责。《条例》专章对城市和乡村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区予以明确,规定了各责任区责任人职责,填补了管理缺口。三是注重规范城乡容貌建设。《条例》对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和招牌、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水体、绿地、景区等的容貌卫生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对文明出行和祭祀设置了倡导性条款。
(袁媛远 赵武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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