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新闻客户端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万盈)1月5日,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一起非法采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会宁县张某某在未取得野生甘草相关许可情况下,在该县甘沟驿镇东岔村一山上非法采集野生甘草265kg并出售,被会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3312元,罚款9936元。
2024年7月10日,会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7月16日,会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某某进行了询问,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让其对县检察院移交的相关文书和资料进行了确认。
经调查,张某某在未取得野生甘草相关许可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在该县甘沟驿镇东岔村一山上非法采集野生甘草265kg。2023年11月6日,张某某将非法采集的野生甘草全部出售给宁夏马某某,违法所得3312元。会宁县公安局聘请宁夏有关司法鉴定中心对收购人马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的疑似野生甘草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野生甘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案送检甘草价值为45600元。故认定违法所得3312元。
鉴于张某某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从轻情节。会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张某某停止采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12元、处罚款993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执法部门提醒,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发菜、甘草等野生植物。如发现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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