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公告】城关区民政局关于集中开展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婚姻登记信息化质量,夯实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工作基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决定于即日起至4月20日集中开展辖区内人员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的作用
本次集中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旨在解决部分因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信息记载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以及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提供合法、便捷的补证服务,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的范围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因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信息变更,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
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三、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
1.补领补办结婚证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内地居民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及3张红底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提供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现役军人还须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2.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或换领证件。
3.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为集体户口簿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个人信息记录完整、未限制用途或仅限制办理婚姻登记业务使用)。
四、何种情况不予补领婚姻登记证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2.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办理地点
城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城关区政务大厅1楼婚姻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931-4522195
城关区民政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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