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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预付式消费遭遇商家“跑路”该咋办 ——以我省典型案例解读民法典相关规定

 2025/05/12/ 16:43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愈发普遍,消费者通过一次性付费购买服务,本以为能享受便利与优惠,却频频遭遇商家闭店“跑路”的困境。那么,商家擅自转让店铺后以债务已转移为由拒绝退款,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期“举案说法”就这一法律问题,以我省典型案例解读民法典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2021年8月,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的李某某向某公司支付11500元,为其女儿购买游泳课程96节,2023年2月,李某某再次支付2888元向某公司购买游泳课程。2024年4月,该公司突然关闭门店停止服务,李某某将该公司诉至城关区法院,要求其退还未完成游泳课程的学费。该公司则认为其在2023年11月,与案外人马某某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约定由案外人马某某通知所有客户,以免影响店铺经营,因此,李某某所起诉的合同已经在其和第三人通知时转移,不应再承担退款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向被告某公司支付课程服务费用后,被告关闭门店停止向李某某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被告某公司收取原告服务费用后,其负有向原告提供游泳课程服务的义务,转让该义务,应经原告同意,故被告公司提出其与案外人签订《店铺转让协议》,约定由案外人通知所有客户、原告与案外人就游泳课服务重新达成服务协议的辩解理由,于法相悖,不予采信。法院综合考虑已完成课程费用,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退还学费5643元。

  主持人:健身、培训等服务机构突然闭店,消费者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有关费用?

  阮 磊:当消费者与服务机构签订课程服务合同,就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消费者依约支付费用,服务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如果服务机构像案例中的游泳公司一样,无正当理由突然闭店,停止服务,这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单方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服务合同中,服务机构停止服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服务机构退还未消费的费用。

  主持人:商家转让店铺,仅通知消费者,债务就转移了吗?

  阮 磊:在商业活动中,店铺转让较为常见,但债务转移可不是商家单方面通知就能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服务合同关系里,消费者是债权人,服务机构是债务人。就像案例中的游泳公司,其转让提供课程服务这一债务时,必须经过消费者李某某的同意。仅仅通知李某某由案外人接手服务,不能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所以,即便游泳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并通知客户,由于未获李某某同意,其仍需对李某某承担退款责任。

  主持人:消费者起诉要求退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阮 磊:消费者需要准备的证据如下:第一,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课程购买合同、缴费凭证(包括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这些能直接证明消费者与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以及消费者已履行付费义务。第二,证明商家违约的证据。像服务机构闭店的照片、视频,双方沟通协商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闭店照片和视频能直观呈现商家停止服务的状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里若有商家承认无法继续服务或拒绝退款的内容,就是有力的违约证明。第三,核算费用相关证据。消费者还需整理已消费课程和剩余课程的记录,以便法院准确核算应退还的费用。比如课程签到记录、服务机构提供的消费明细等,都有助于确定已消费和未消费课程数量,从而计算退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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