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馆突然闭店 消费者起诉维权
法院判了:店方返还全部费用
每日甘肃网5月1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遭遇老板“跑路”的情形,可直接起诉退费,可当老板跑路时安排的下家让人不满意,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示范。
2022年9月,罗某向某公司支付游泳健身定金200元,后被该店的会员服务吸引,于2023年2月支付游泳健身费2880元,有效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2024年7月1日某公司关停了健身游泳馆。罗某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判令对方返还定金200元及会员费2880元。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在开业期间多次关停泳池,自己没有实际消费。原告拿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因泳池区域的证件办理及防水维护问题不开放泳池区域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形成预付式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约定履行,现被告已关闭店面,停止向原告提供健身游泳服务,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退还定金及游泳健身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罗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某公司退还原告罗某定金200元、游泳健身费2880元。
此案中,法院判决健身馆退还了消费者已付的健身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原经营场馆停业后,向消费者提出可去其他门店健身,面对此种情况时,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法官表示:根据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当消费者因为替代方案不便于消费者在此健身。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该替代履行方案,并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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