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怎样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西固法院法官提醒:必须注意3点
每日甘肃网6月1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近日,西固法院审结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此案唯一证据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法官借此案向公众普及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正确方法。
2023年7月,王某从张某处租赁运输车辆,并商定了租赁费用及租金支付方式。张某人在外地,双方所有协商均通过微信聊天完成,并未签订书面车辆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未足额支付租金,张某遂将王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交了自己制作的统计单,详细记录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王某租车的时间及数量,但王某对这份统计单真实性提出异议。理由是没有经过他核实,也没有他的签字。张某向法官解释,双方协商及打款均通过微信完成,无法提供对方签字认可的凭证。法官说:“你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证据啊!”张某立即将自己与被告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庭审中,法官将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打印件交给被告王某质证。王某经核对后确认聊天记录未删改,但部分聊天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然而,王某既没有在当时的微信聊天里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聊天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根据举证责任规定,法庭没有支持被告王某的辩解理由。
最终,西固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载的租车数量,扣除王某已向张某支付的部分租赁费,依法判令王某还需向张某支付剩余租赁费3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当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聊天对方的身份信息。这一点可以通过对方使用的经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进行搜索确认,或通过查控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号进行核实;
其次,要确保微信聊天内容完整且真实,所提交的内容与聊天双方原始载体中的记录显示完全一致;
最后,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对方有证据证明实际情况与聊天内容不一致时,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会大幅削弱,此时提供记录的一方则需要另外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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