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送件途中撞伤行人,谁来赔?
法官——厘清责任:快递员、快递公司、保险公司都要担责
每日甘肃网7月1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快递小哥、外卖骑手在订单运输途中撞倒他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西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经某人力资源公司指派,在某快递公司负责快递运输工作。2024年7月,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送件,不慎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撞倒,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左侧胫骨内踝、后踝及腓骨外踝骨折,左踝关节脱位,需要立即手术,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出院。王某在此期间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用。后李某经司法鉴定评为九级伤残,其本人和家属要求王某及快递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遭到拒绝后,李某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开展调解工作,案件矛盾焦点在于本次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被告王某认为,自己是在派送快递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被告快递公司认为,王某是与人力资源公司订立的合同,并非快递公司所属员工,其侵权行为应由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其与王某虽然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但王某已经在快递公司工作并接受快递公司管理,且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从事快递公司安排的送件工作,故应由快递公司负责赔偿。另查明,王某在事故当天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已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办案法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并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认为,被告王某骑行非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李某受伤,经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李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被告王某是被告人力资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在被告快递公司从事运送快递工作,可认定其属于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审查,人力资源公司在这次事故中无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应由快递公司负责赔偿。至此,本次事故各方的责任已经厘清。
法官逐项审查了原告李某的损失数额,在此基础上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4.98万元;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67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万元。被告人力资源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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