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保本保息高收益 不是馅饼是陷阱
检察官:选择正规机构投资理财远离非法集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种投资机会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涉及58名群众2000余万元投资款的经济犯罪案件。
李某甲担任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知该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乙、公司客户经理董某某,采用熟人推荐、口口相传方式,以借款投资或私募投资资金为名,以保本保息、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众多集资参与人前往该公司进行投资。
由于资金回笼周期短、利润高、分润及时,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投资。自2012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与58名集资参与人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承诺18%-24%的高额年化收益率,吸收投资金额共计2403.3万元。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将非法集资资金用于购房、买车、日常消费、支付员工工资及部分支付上述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致最终无力偿还。
2021年11月,包括段某某在内的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公安机关收到兰州市扫黑办转省扫黑办批转的督办线索,要求对段某某等人举报的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24日对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立案侦查。
截至2022年1月案发时,除去已归还的本金及支付的利息外,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给58名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1341.9万元。2023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七里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10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5万元不等,并责令3人继续退赔该案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宣告后,李某甲、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4年6月依法判决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5万元不等,赃款继续追缴后依法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集资不可取。特别是当某些投资项目以“超乎想象的收益”“绝对无风险”为噱头时,很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陷阱。
承办检察官表示,为了吸引并诱骗大量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者承诺高息的伎俩,实际上就是用客户的投资来返还客户的收益,同时对聚集的资金进行挥霍、转移等。初期,非法集资者通常会如约支付高额利息或本金。一旦当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将很难收回投资,从而导致惨重的经济损失。
广大群众在面对各种标榜“高额回报”“稳赚不赔”等投资理财推销时,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拒绝落入高息陷阱,不信“大饼”、不贪小利,避免上当受骗。
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机构、渠道开展投资理财活动,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切实捂紧自己的钱袋子。遇到可疑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举报。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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