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明确领取失业金人员医保政策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李永萍)近日,甘肃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及生育津贴发放等方面的政策,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政策规定,成功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待遇。参保缴费手续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社部门统一办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领多长时间失业保险金,就会代缴多长时间的职工医保。
对于在领取失业金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参加所在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因重复参保,无法统一办理代缴。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办理个人停保手续后代缴或申请按本地代缴标准补偿;已参加居民医保的,需及时申请办理个人停保手续,停保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代缴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已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用,在相应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可以申请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不予退费。
政策明确,领取失业金人员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后,与普通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具体的住院和门诊报销、医保个人账户划入、生育津贴发放均按照参保地标准执行。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同步累计计算。
在生育津贴方面,领取失业金人员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后,若参保状态正常且符合参保地关于生育津贴发放前连续参保时间要求的,可按日享受生育津贴,日计发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除以30日计算。
针对失业后到领取失业金前可能出现的医保中断问题,文件也给出了明确指引。若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90日,在失业保险基金开始代缴后,即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且不设等待期。此前欠缴或断缴的医保费,可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应缴未缴部分)或个人(负责失业后断缴部分)按所在统筹区规定补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但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90日,则自代缴之日起需设置90日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正常享受待遇。因此,失业后至失业保险代缴前一定要及时缴纳医疗保险,一旦断缴超过90日再参保的,需90天待遇等待期结束后才能报销。
此外,领取失业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含部分参保地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参保地要求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参保地要求的,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补缴政策或及时参加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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