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离婚时,人身损害赔偿金该不该分?
法官提醒: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个人财产
绝大部分离婚案件,都绕不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有些情况也属于例外。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张某和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5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并已经对孩子的抚养权及夫妻名下的房屋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二人最终还是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他们争议的焦点。原告张某表示,二人名下有一套正在还贷的房屋,由于儿子需要母亲照顾,他同意将房屋和孩子的抚养权让与妻子王某。但是,他两年前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事后曾经获得过一笔2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一直交由妻子王某保管,现二人已经决定离婚,王某应将这笔钱如数返还。但被告王某表示,自己没有工作,需要依靠这笔赔偿金偿还房贷并支付儿子的补课费用,故执意不肯返还。
“房子和儿子的抚养权都给了你了,你还想怎么样?赔偿金是给我个人的,你凭什么不还给我?”“赔偿金也是婚后取得的,我为什么没有份儿?再说,这笔赔偿金最后还是用在孩子身上,你作为父亲,连这个也要计较?”……二人为此争吵不休。
看来,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告张某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畴。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所谓人身损害赔偿金,是指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时,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经济补偿。因为人身损害金具有弥补被侵权方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目的,所以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般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官认为,此案中,虽然原告张某将自己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交由被告王某保管,但保管行为是基于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并不改变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原告张某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现张某和王某决定离婚,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告王某应当将这笔赔偿金返还给原告张某。
既然已经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原告张某的个人财产,接下来就要处理其他财产的分割问题。虽然原告张某此前已经同意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但因为王某没有工作,无力偿还房贷,办案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重新考虑财产分配,并协商出一个对彼此和孩子最有利的方案,以降低各自的经济压力。经过一番利益权衡后,被告主动提出放弃房屋并要求张某折价补偿,张某对此方案也予以认可并额外同意提高每月给孩子的抚养费用。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这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人身损害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赔偿对象仅限于受害人本人,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正因为此,除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将另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用于其个人或家庭共同开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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