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整治肉制品市场乱象,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开展肉制品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安宁区某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虾味丸案
经查:安宁区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虾味丸,食品添加剂“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该公司未对经营产品进行监督或核验,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红古区某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鲍汁肉皮案
经查:红古区白土路某经营店经营的一批次鲍汁肉皮(鲍汁风味),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可追溯、无主观违法过错、积极整改、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红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鲍汁肉皮(鲍汁风味)4袋的处理决定。
案例三:西固区某烤肉店生产经营以假充真食品案
经查,西固区庄浪西路某烤肉店在其店内及美团、饿了么平台销售以假充真的“五香驴肉”(马肉冒充驴肉),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以假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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