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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心,有人“拉车门”窃财物 检察官说法:贵重物品勿留车内 别给“碰运气”留机会

 2026/08/05/ 09:06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小心,有人“拉车门”窃财物

检察官说法:贵重物品勿留车内 别给“碰运气”留机会

  近期,“拉车门”盗窃案件时有发生,给群众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并不采用撬锁、砸窗等破坏性手段,而是利用车主未锁车门、未关车窗的疏忽,直接进入车内盗取财物。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结合一起典型案例,释法说理,提醒公众提升防范意识。并警示心存侥幸的盗窃者:任何形式的盗窃行为,无论手段看似多么“简单”,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张某某长期无业,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2026年2月,因经济拮据,张某某再次产生盗窃念头。某日凌晨,其来到安宁区一居民楼附近停车场,沿途试探拉拽车门,寻找未上锁车辆。其间,他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右后车窗未关,尝试拉开车门时车辆报警器响起,遂躲至树后观察。10余分钟后,张某某见未引起他人注意,便从车窗翻入车内,盗走扶手箱内现金5000元,随后逃离现场。

  案件移送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准确认定盗窃事实,并查明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盗钱款已全部追回。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2026年5月,安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

  车主要强化安全习惯,不给犯罪可乘之机。请勿将现金、首饰、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留置车内。离开车辆时,务必逐门检查,确认车门、车窗及后备箱均已锁闭,并建议拉拽车门二次确认。停车尽量选择有人看管或监控覆盖的区域。法律对盗窃行为“零容忍”,累犯从重处罚。此案中,张某某虽未使用破坏手段,且涉案金额不大,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司法机关对侵财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任何“碰运气”式的盗窃,均难逃法律追究。盗窃行为必担刑责,切勿心存侥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一经查实,司法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根据数额和情节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任何试图不劳而获的行为,终将付出应有代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的人除外。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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