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流浪狗伤人谁之过?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每日甘肃网9月2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责任纠纷案。业主李某在小区院内被流浪狗咬伤后,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发当日,李某在小区院内被流浪狗咬伤左小腿,李某随后前往兰州市某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774元。李某将物业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衣物破损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00余元。
物业公司则证明小区在发现流浪狗出入后,已在铁栅栏围挡处加装铁皮防止流浪狗进入,并联系相关部门驱逐流浪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并非导致李某遭受侵害的直接原因,且事发前已采取驱赶流浪狗、加装铁皮等措施,不应过分苛求其能够时刻防范流浪狗进入小区。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975元。
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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