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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2026/09/29/ 08:19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吕霞

《甘肃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吕霞)9月28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甘肃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和解调解优先;合法自愿,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就地解决、实质化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建设规划,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人员、技术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全过程,健全完善社情民意反映、专家咨询、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公开听证等制度,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矛盾纠纷。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权责清单调整、审查、公开机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因权责不清、履职不当引发矛盾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落实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民生政策,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困境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帮扶救助,解决其现实困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规范司法活动,完善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及时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注重办案社会效果,防止因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引发矛盾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医疗卫生、婚姻家庭、土地权属、道路交通、金融借贷、消费者权益保护、旅游等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鼓励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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