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吕霞)9月28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文物资源名录,形成资源数据库,对普查和专项调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中新发现的文物,应当在依法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纳入文物保护管理体系,落实保护管理措施。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物普查、专项调查等工作,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对文物本体及其附属物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拆除,不得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文物收藏单位公开展出文物,根据保护需要确定是否允许拍摄,不允许拍摄的,应当设置明显禁止拍摄标识;允许拍摄的,可以设定相关拍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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