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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征兵工作 强化权益保障 《甘肃省征兵工作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026/10/12/ 08:54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吕霞

规范征兵工作 强化权益保障

《甘肃省征兵工作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吕霞)《甘肃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常态化运行机制,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征兵工作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翌年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时间地点、程序方法和有关要求,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初次兵役登记工作,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信息进行核验更新,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期间,其所在单位不得以扣减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方式降低待遇,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应征公民按照兵役机关通知,返乡、返校参加应征的,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分配方案,按时拨付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进藏兵(含高原兵)给予一次性奖励金。依据征兵命令、新兵分拨计划审定为高原条件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后,家庭生活仍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救助或者帮扶,并鼓励社会力量对其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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