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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广告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01/03/ 05:56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第三十一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四)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有关公益广告的适用、管理以及播放要求等其他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违法广告的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过网页、电子邮件、手机客户端、即时通信工具等发布的新媒体广告的监督管理。公安、网信、通信等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拦截、屏蔽、断开链接或者删除违法广告,并配合提供记录、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法广告。举报时应当说明具体的举报事项,提供违法广告发布的媒介、时间等有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良倾向和导向的广告以及侵害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广告,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

  (二)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的,或者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

  (三)广告参与者未满三年销毁书面合同档案材料的;

  (四)网络游戏广告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含有将游戏装备、道具、积分等虚拟财产兑换或者变相兑换成现金、财物内容的。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广告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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