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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规范庭审话语 维护公平正义

 2019/04/23/ 05:48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詹王镇

规范庭审话语 维护公平正义

  詹王镇

  法律语言是一种机构性的语言,庭审话语也是机构性语言,要求在话语使用上做到信、雅、达。“信”是指法官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做到不偏不倚,要使每一个人都感到公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辩论定罪量刑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这样形成的最终判决才会使人信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雅”是指在庭审中使用的话语、行为在保证规范的前提下实现艺术性。“达”是指在庭审中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要做到将自己的意思准确表述,从而形成良好的取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庭审语言发展离这个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还需做必要的规范。

  制定庭审语言规范标准。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充分认识到庭审语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了规范庭审语言,需要制定明确的切实可行的庭审语言规范等相关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庭审语言,纠偏模式化的庭审话语和失衡的庭审话语权分配。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在庭审中也应明确规范标准,这对于保障被告人或当事人庭审话语权和加强双语法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改革也对庭审语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法官、公诉人、律师的普通话语音训练、词汇和语法规范等庭审语言学习培训,提高其语言文字水平,法院可以组织法官、公诉人、律师等观摩学习庭审语言的成功示范庭审,不断提高他们的语言技能。

  养成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的习惯。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进行控告工作的,他们在庭审中的表达是国家法律的体现。他们在庭审中的语言应规范、严谨,否则可能给被告人、当事人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法官、公诉人要养成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的习惯,要熟记、巧用、会用法律概念,以确保庭审言辞选用准确,以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提升法院审判案件的质效。法官、公诉人应使用庄重言辞,以显示出法庭审判的威慑力。法官、公诉人要摆正自己在庭审中的位置,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法官、公诉人庭审中口语表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效,关系到诉讼当事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法官、公诉人所说的话一定要使当事人、被告人听清楚,法官、公诉人在讲话时尽可能做到语速不急不慢,避免当事人因过度紧张而听不清,从而尽力达到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目的。

  推进庭审记录信息化。庭审记录的速度直接影响着当事人话语权的表达程度。一份“原汁原味”的庭审笔录则代表着当事人庭审话语权的充分完整表达。为此要进一步推进庭审记录信息化。目前庭审记录中总结偏多,直接记录较少,忽视了语气,会话方式等内容,不利于还原庭审语言原貌。因此,及时推进庭审记录由传统书面记录转为音像记录的改革势在必行。同时,为保证庭审笔录的“原汁原味”,应加强书记员的培训,确保庭审语言记录的真实性。加强书记员庭审笔录速录培训,通过多语言多功能的庭审语音系统来识别和记录当事人的庭审话语,可以进一步夯实保障当事人庭审话语权的基础。

  保障好庭审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公诉人应树立公正审判的理念,庭审中尤其法官应该始终保持自己语言的客观性,不能先入为主,要让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主张通过论辩得以充分显示的同时,能够合理打断,及时总结概括,适当介入分配话语权。同时,要善于适时运用释明权,释明权要求对标准的法律语言要作必要解释或说明,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尤其针对文化层次较低的当事人或被告人时,法官对专业术语应作出恰当的解释,满足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和大众化要求,以便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官、公诉人在庭审中要多注意倾听,避免随意打断当事人或被告人的有利于查清案件的话语,同时尽可能地采取亲和力的话语表达方式,消除当事人或被告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从而提升审判质效。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要靠人来执行。法官或公诉人只有运用好法律的方法、法律的思维、法律的语言依法审判或依法控告,才能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责,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作者单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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