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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印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2019/05/19/ 08:14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刘琼

兰州市印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创文出现四种情形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将被问责

  每日甘肃网5月19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首席记者刘琼)5月17日,记者从兰州市文明办获悉,为扎实推进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创建工作责任,兰州市印发了《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将实施“两项责任制”,即属地管理责任制与责任单位负责制,对履行创文工作不力的单位及个人实施问责机制。

  据悉,问责方式有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提出警告,组织调整、纪律处分三种。

  《办法》规定,兰州市创建办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会同相关单位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论,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市纪委监委或有问责权限的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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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问责:

  1.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担当、不作为,影响创建工作任务落实的;2.对省、市文明委(办)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或不按时限办理落实的;3.未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落实工作任务,影响测评成绩的;4.其他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情形。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对创建工作宣传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2.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创建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3.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或妨碍创建工作的。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1.责任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2.责任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3.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或不到位的;4.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创建办督办,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调整、纪律处分:

  1.创建工作组织协调不力,未履行职责的;2.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3.在国家测评时,因工作不到位、测评项目不达标、工作资料不齐全等原因影响成绩的;4.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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