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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甘肃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09件767人

 2019/06/01/ 06:13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 郭秀睿

  案例一:

  郭文案系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9年5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郭文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文为获取客车运营利益,强迫他人合股经营,又笼络吴岳祥、葛建华等人在平凉汽车东站及周边巡逻,成立“地下执法队”。2012年8月之后,为实现其非法目的,郭文又先后注册成立四家营业性公司,以公司为掩护,陆续招纳任新茂、甘雯等18人作为经理或员工分别安置于公司内部,从事非法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平凉至银川线路上的客车统一管理,强行收取服务费,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贷,长时期开设赌场,并借公司之名,将非法债务合法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00余万元。为追讨赌债、高利贷,郭文亲自指挥、指派任新茂、史明轩等人实施抢劫犯罪1起、非法拘禁8起、敲诈勒索6起,同时还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被害人30余人,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在平凉市内欺行霸市,对一定区域的客运线路形成非法控制、高利放贷、多次组织开设赌场,攫取巨额非法财产,受害人数众多,民愤极大,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该案的公平、高效审理积极响应了群众的司法诉求,郭文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1年到管制8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

  彭亮案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彭亮等人从2014年7月开始,以团伙形式组织多名妇女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各娱乐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敛财,逐步形成了以彭亮为首,以其他团伙成员积极参与且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016年7月,团伙成员杨鹏涛刑满释放,彭亮带领祁华强等人组成车队大张旗鼓,接其出狱、设宴接风,形成恶劣社会影响。随着该犯罪团伙内部结构的日益严密,财务、人员分工的日益明确,逐渐坐大成势,危害一方,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利用上述非法获利购买枪支、汽车、刀斧、对讲机等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维持组织的持续稳定发展。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势力、影响和利益,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管控一定数量卖淫妇女,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敛财,败坏社会公德,不仅干涉他人人身自由,而且严重影响本市正常娱乐经营活动;为逞强争霸,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纠集他人,公然持枪、持械聚众斗殴,并开枪击伤对方,造成当地群众心理恐慌,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兰州彭亮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案件的认识在不断加深,政策把握日益成熟。针对该案存在的异议,法院依法适时启动公检法三机关重大要案会商机制,公安机关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补强,公开宣判,彭亮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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